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东营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相关事项指引(二)

2008-05-04 来源:
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指引
 
10.1   审批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10.2 申报材料
10.2.1 第一次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0.2.1.1、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
10.2.1.2、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10.2.1.3、董事会决议;
10.2.1.4、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
10.2.1.5、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10.2.1.6、验资报告;
10.2.1.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0.2.1.8、批准证书原件;
10.2.1.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2 第二次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0.2.2.1、公告和通知的证明;
10.2.2.2、债权人名单;
10.2.2.3、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2.2.4、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10.2.2.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批准证书指引
 
11.1 审批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11.2 申报材料:
11.2.1 新批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11.2.1.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包括《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11.2.1.2、进、出口合同(正本)或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11.2.1.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未达年检年度的除外);
11.2.1.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
11.2.1.5、县级以下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每年第一次申请批准证书时到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电子信息,有效期一年);
11.2.1.6、加工贸易涉及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配额证明;(涉及许可证管理货物时出具);
11.2.1.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1.2.2 变更加工贸易批准证书
11.2.2.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材料;
11.2.2.2、项目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
11.2.2.3、项目变更的进口和出口合同;
11.2.2.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1.2.3 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
11.2.3.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11.2.3.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
11.2.3.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材料;
11.2.3.4、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11.2.3.5、《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11.2.3.6、《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11.2.3.7、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11.2.3.8、终止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11.2.3.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1.3 申报程序:
由省级审批管理商品申领证书,需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申请表》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后转报外经贸厅审批,并报送电子申请信息,省外经贸厅审核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1.4 审批时限: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外经贸厅。
 
 
 
 
 
 
 
 
 
 
 
 
 
 
 
 
 
十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指引
 
12.1 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
12.2 申报材料
12.2.0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
12.2.0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12.2.03、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说明;
12.2.04、企业进口合同;
12.2.05、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2.2.06、涉及进口货物证明文件原件(涉及许可证管理货物时出具);
12.2.0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2.3 申请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12.4 审批时限: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外经贸厅。
 
 
 
十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指引
 
13.1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2 申报材料:
13.2.0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13.2.02、董事会决议;
13.2.03、验资报告;
13.2.04、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3.2.05、批准证书原件;
13.2.06、营业执照复印件;
13.2.07、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13.2.08、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的批复;
13.2.09、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13.2.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3.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十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指引
 
14.1 审批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4.2 审报材料:
14.2.1 第一次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4.2.1.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分立协议;
14.2.1.2、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14.2.1.3、各公司合同、章程;
14.2.1.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4.2.1.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14.2.1.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4.2.1.7、各公司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14.2.1.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4.2.1.9、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4.2.1.10、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
14.2.1.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4.2.2 第二次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4.2.2.1、公告和通知的证明;
14.2.2.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4.2.2.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
14.2.2.4、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14.2.2.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4.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十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指引
 
15.1 审批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15.2 申报材料:
15.2.0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15.2.02、董事会决议;
15.2.03、合资、合作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资部门的意见;
15.2.0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15.2.05、验资报告;
15.2.0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5.2.07、批准证书原件;
15.2.08、营业执照复印件;
15.2.0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5.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十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清算审批指引
 
16.1 审批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6.2 申报材料
16.2.1第一次初步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6.2.1.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16.2.1.2、董事会决议或经法院终审或仲裁委仲裁的同意终止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判决书或仲裁书;
16.2.1.3、合同终止协议(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16.2.1.4、验资报告;
16.2.1.5、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6.2.1.6、批准证书原件;
16.2.1.7、营业执照复印件。
16.2.2 第二次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6.2.2.1、公告和通知的证明;
16.2.2.2、清算结束报告;
16.2.2.3、债权债务处理证明及情况说明;
16.2.2.4、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6.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十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指引
 
17.1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7.2 申报条件
17.2.1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17.2.1.1、投产一年以下;
17.2.1.2、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17.2.1.3、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下;
17.2.1.4、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17.2.1.5、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17.2.2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17.2.2.1、投产6个月以下;
17.2.2.2、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17.2.2.3、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17.2.2.4、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的地位。
17.3 申报材料:
17.3.1 产品出口企业:
17.3.1.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17.3.1.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17.3.1.3、验资报告;
17.3.1.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17.3.1.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17.3.1.6、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17.3.1.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7.3.2 先进技术企业
17.3.2.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17.3.2.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17.3.2.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17.3.3.4、验资报告;
17.3.3.5、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17.3.3.6、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17.3.3.7、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17.3.3.8、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17.3.3.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7.4 申报程序:
    17.4.01、产品出口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通过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上述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7.4.02、先进技术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通过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上述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7.5考核程序
17.5.01、产品出口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经注册会议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文件。
    17.5.02、先进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可不逐年考核,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的,于考核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的企业,并要求企业准备: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7.6 其他事项
   17.6.01、必要时,审核确认机关可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估。
17.6.02、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两类企业”称号,通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十八、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指引
18.1 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2002年版、2004年版)》、《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18.2 申报材料:
18.2.01、市级外经贸局初审合格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18.2.0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复;
18.2.0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18.2.0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18.2.0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8.2.06、验资报告;
18.2.07、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及当地市级外经贸局公章);
18.2.08、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说明;
18.2.09、非首次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还需提供已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历次批件(复印件)。
18.3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内转报。
十九、办理已设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2002年4月31日前设立)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进口零部件减免税证明核准指引
19.1 核准依据:
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19.2 申报材料:
19.2.01、市级外经贸局初审合格的“进口证明”申请表;
19.2.02、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及当地市级外经贸局公章);
19.2.03、验资报告;
19.2.04、审计报告(最新年度的);
19.2.05、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
19.2.0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19.2.07、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限制乙类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
19.2.08、审批部门已批准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提交);
19.2.09、企业经批准设立和历次变更的批复;
19.2.10、企业对其自有资金的类型及数额所作的说明、证明文件。
19.3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内转报。
 
 
 
 
 
 
 
 
 
 
 
 
 
 
 
 
 
 
二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退税审核指引
20.1 审核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20.2 申报材料:
20.2.01、市级外经贸局初审合格的“进口证明”申请表;
20.2.02、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以及历次变更的批复(复印件);
20.2.0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0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20.2.0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0.2.06、验资报告;
20.2.07、购买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及当地市级外经贸局公章);
20.2.08、总投资以外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或资金来源的说明)。
20.3 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外经贸厅。
 
 
 
二十一、办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指引
21.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1.2 申报材料:
21.2.01、申请书;
21.2.02、可行性研究报告;
21.2.03、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21.2.04、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资信证明文件;
21.2.05、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21.2.0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21.3 审批时限
审批: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二十二、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指引
22.1 审批依据:《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2.2 申报材料:
22.2.01、申请书;
  22.2.02、可行性研究报告;
  22.2.03、公司章程;
  22.2.0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资信证明文件;
  22.2.0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22.2.06、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22.2.07、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22.2.08、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22.3 审批时限
转报:1个工作日。
 
 
 
 
 
 
 
二十三、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指引
23.1 审批依据:《直销管理条例》。
23.2 申报材料:
23.2.01、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3.2.0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23.2.0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23.2.04、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23.2.0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23.2.0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3.2.0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23.3 审批时限
转报:1个工作日。
 
 
 
 
 
 
 
二十四、办理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指引
24.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24.2 申报材料:
24.2.0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4.2.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24.2.0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4.2.0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4.2.0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24.2.06、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24.3 审批时限:转报1个工作日。
 
 
 
 
 
 
 
 
 
 
 
二十五、办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指引
25.1            审批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25.2            申报材料:
25.2.01、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25.2.02、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25.2.03、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25.2.0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5.2.05、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5.3            审批时限:
审批: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转报:1个工作日。
 
 
 
 
 
 
 
 
二十六、办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指引
26.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6.2 申报材料:
26.2.0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6.2.0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26.2.0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6.2.0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6.2.0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26.2.0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26.2.0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6.2.0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银行资信证明;
26.2.0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26.3 审批时限:转报:1 个工作日。
 
 
 
 
 
 
 
 
 
 
 
 
 
 
 
 
 
 
 
 
 
 
二十七、办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指引
27.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7.2 申报材料:
27.2.0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7.2.0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7.2.0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27.2.0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2.0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27.2.0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27.2.0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7.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二十八、办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指引
28.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28.2 申报材料:
28.2.0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28.2.0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8.2.0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8.2.0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8.2.05、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银行资信证明;
28.2.0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28.2.0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8.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二十九、办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指引
29.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9.2 申报材料:
29.2.01、申请书;
29.2.0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9.2.03、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29.2.0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29.2.0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9.2.06、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资信证明文件。
29.3 审批时限
审批: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三十、办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指引
30.1         审批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30.2         申报材料:
30.2.01、申请书;
30.2.02、可行性研究报告;
30.2.0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30.2.04、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30.2.0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0.2.06、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资信证明文件;
30.2.0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0.3 审批时限:转报省外经贸厅1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三十一、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审批指引
31.1 审批依据:
31.2.1 股份公司的设立:
⑴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⑶发起人协议(原件);
⑷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⑸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⑹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⑺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⑻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31.2.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⑴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⑵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⑶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⑷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⑸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⑹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⑺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⑻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⑼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⑽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3、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⑴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⑵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⑶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⑷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⑸上年财务年报;
⑹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⑺验资报告;
31.3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内转报。
三十
二、
一、凡于前一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年度联合年检。
二、联合年检的申报和办事流程。
1、年检申报
1)联合年检申报。企业登录商务部WWW.LHNJ.GOV.CN网站,在“年检全国版”一栏选择山东,进入“用户登录”页面后点击“普通登录”,通过输入用户名,即企业代码(批准证书上的13位进出口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去年未在网上注册的企业,需先进行在线注册)。企业根据网上填写要求填写数据,报表完成后,通过选择相应的受理部门上报。3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10- 51162240。
2)工商年检申报。由于联合年检系统和工商年检系统分别单独运行,因此,企业应另行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工商年检。3月1日起可以通过登录东营红盾信息网www.dygs.gov.cn,申报工商年检。
2、  办事流程:
企业网上申报,经审核部门初审通过,将报表打印,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司章后,送年检受理部门加盖年检章,通过联合年检。
3、  年检联合办公时间、地点:
1)市联合年检办公室于每年度4月份最后一星期(国定假日除外)在本市外经贸局五楼联合办公,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汇管理市局、市统计局设点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
2)未在年检联合办公期间参加年检的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分别至各部门年检,逾期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自动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联合年检材料上报要求:
参检企业申报联合年检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申报时须向各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 市外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原件(打印报表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司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6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则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二OO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年检报告书(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2)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6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5)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3 市经济委员会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4 市财政局: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2006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企业,则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3)财政登记证副本;
(4)网上填报会计决算报表(网址:www.sdczqyxx.com);
5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各一套)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还需向地税局提供经审计的地税情况审计报告);
 (4)税务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6 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表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表》;
  (3)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4)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工商局领取);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原件。
7 市统计局
1) 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3)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告(12月份)。
4)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市外经贸局外资科          电话:8081928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电话:8334573
市经贸委外经科            电话:8332136
市财政局企业科            电话:8331046
市国税局涉外管理处        电话:7992872
市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电话:8334250
市外汇管理局              电话:8305316
市统计局工贸科            电话:830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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